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黃志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添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7,000
元,【計算式:385,000+50,000+2,082,000=2,517,000】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