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17號
TTDV,111,補,317,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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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黃志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添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以書狀補正具體明確且特定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 述,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此乃起訴必 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000 元之房屋整修費用、新臺幣50,000元搬遷費用及無法履行房 屋租賃合約每日3,000元之旅館住宿補償費用。」等語,然 其中「無法履行房屋租賃合約每日3,000元之旅館住宿補償 費用」,請求期間及總金額為何,尚有未明,致本院無從依 書狀內容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結果,並據以核徵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陳報「無 法履行房屋租賃合約每日3,000元之旅館住宿補償費用」之 總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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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