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李金珠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 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 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 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件:
、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 000元=530元】。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9年8月9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四、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