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1年度,1號
TTDV,111,家訴,1,2022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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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致廷
法定代理人 阮竹玲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詩堯
林詩晏
林雅婷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阮竹玲
關 係 人 武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家訴字第一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為被告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原告對聲請人即被告提起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訴第1號審理中 ,惟因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法為有效之訴訟行為,其法定 代理人甲○○則為原告,不能代理被告為本件訴訟行為,爰聲 請本院選任關係人丙○○為特別代理人,以利程序之進行等語 。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相對人甲○○為其法定代理人,及 相對人甲○○對聲請人乙○○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 ,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家訴字第1號審理中等情,有本院上開 訴訟卷宗可稽,是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自屬有據。 本院審酌聲請人陳稱:伊都叫關係人阿姨,從小都有經常往 來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反面),及關係人業於本院相關訴 訟(即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事件,擔任聲請人之特別 代理人,其具相當智識及能力,並陳明有意願擔任聲請人之 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第72頁)等情,認選任關係人於本件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事件為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應 屬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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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