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1年度,2號
TTDV,111,司消債聲,2,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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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錫雄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一○七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五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即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止共二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以107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並已確定,



其更生方案每月應清償20,676元。債務人於111年8月11日具 狀到院稱,其所任職公司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 月結束臺東工程,其因需照養家庭必須離職另覓工作,惟因 COVID-19肺炎疫情,無法順利工作,並提出老年職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等為證。經查,債務人自109年8月失業至今,債務人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 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可推定債務人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爰 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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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