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張宏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9,465元 111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97% 111年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