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雅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潘雅娟戶籍設於臺東戶政事務所,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債務人住所不明,須依公 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