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209號
TTDV,111,司促,4209,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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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2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蔡昆霖

蔡其益

夏碧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零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昆霖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
蔡其益、夏碧雪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金額新臺幣197,06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蔡昆霖自111年6月7日預定收息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1,072元,及詳如請求給付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
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蔡其益、夏碧雪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
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
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1,072元 111年5月7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2.15% 111年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1年6月22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2.275% 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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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