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196號
TTDV,111,司促,4196,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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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196號
債 權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明贀


債 務 人 林晏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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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