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3號
原 告 阮竹玲
訴訟代理人 蘇銘暉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雅婷
特別代理人 阮氏紅娥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致廷
特別代理人 武明莉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詩堯
林詩晏
訴訟代理人 鄭豐妹
上列當事人,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家訴字第一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 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夫妻剩餘產財分配等事件,有關臺東縣 ○○鎮○○段0000號之土地是否為被繼承人林泰成之遺產,為本 件原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之先決問題,該部分事 實,業經原告阮竹玲及被告林雅婷、林詩堯、林詩晏對被告 林致廷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家 訴字第1號民事程序受理中,該訴訟尚未確定,是上開不動 產是否屬被繼承人林泰成之婚後財產或遺產,牽涉本件剩餘 財產分配及遺產分割之範圍,是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 以前開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 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