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81號
TTDM,111,訴,81,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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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冠智


上列被告所涉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
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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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