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侵附民字,111年度,2號
TTDM,111,原侵附民,2,2022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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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BR000-A110057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BR000-A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甲○○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經原告
3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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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