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侵聲字,111年度,4號
TTDM,111,侵聲,4,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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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BR000-A11102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BR000-A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BR000-A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蕭享華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BR000-A111028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2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即代號BR000-A111028及BR000-A000000-0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BR000-A111028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所犯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 3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又告訴人BR000-A111028及 BR000-A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均為本案之被害人 ,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 本院陳述意見,以維訴訟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 8第2項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 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 被訴罪名均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 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符合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 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111侵訴字第1 2號卷第105頁),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節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 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 。是以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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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