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漢文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
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7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胡漢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0月4日諭知辯論終結,定於111年10月28日宣判。茲 因被害人陳可芯於111年10月20日,同意被告於賠償一定金 額後,得獲緩刑或行協商程序之機會,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