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35號
TTDM,110,交易,35,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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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映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
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阮映紅於民國109年5月16日19時1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東縣臺東市 貴陽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臺東縣臺東市貴陽街與中華 路2段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路口,應充分注意幹線 道來車,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客觀上依其智識、經驗、能力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直行,適告 訴人張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東縣臺 東市中華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並因另案被告柯進雄( 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停放在臺 東縣臺東市中華路2段接近臺東縣○○市○○街路○○○道○○○○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改行駛至該路段快車道後,因見 被告自臺東縣臺東市貴陽街由西往東方向駛出,遂緊急煞車 後人車倒地,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手臂、右手肘、右前臂、 右手臂、右膝、左小腿、左足踝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 狀撤回告訴,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109至111頁),依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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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