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
原 告 張錫銘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
代 表 人 黃俊棠
訴訟代理人 林震偉
倪伯丞
上列當事人間不予許可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指定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茲提前至同年月19日上午9時50分於同一法庭宣判。 理 由
本件(第9 次提報不予許可假釋)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主文原載期日宣判(當事人均陳報不到庭聽判),茲因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之另案不予許可假釋訴訟事件(第16次提報不予許可假釋,本院111年監簡字第3號)經審結並定於同年10月19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宣判,因兩件宣判時間接近,爰依行政訴訟法第87條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原定宣判時間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