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55號
TNDV,111,除,255,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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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楊美貞楊素連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金榮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5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100 002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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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