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46號
TNDV,111,除,246,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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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統一熱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宏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月22日在本院網站公示催告 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主張或 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可知系爭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0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1年1月22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 ,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 取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吉安醫療社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陳沁宜 第一銀行 歸仁分行 統一熱能工程有限公司 111年3月31日 34,440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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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熱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