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聲請人即原告 郭君勳 住○○市○○區○○○路000號
相對人即被告 郭鶴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郭君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本院於中華
民國111年8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判決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5日向鈞院提存所領 取提存款,遭提存所拒絕,理由為聲請人未與另2位相對人 協同領取。因相對人郭君守未能配合聲請人偕同赴提存所領 取提存款,聲請人不得已始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本件判 決附表一所載「原告、被告郭鶴、郭君守並應協同彼此領取 各該分配取得之提存款及利息」,顯與聲請人訴之聲明不同 ,而未說明改為偕同領取之理由,自屬理由不備,且最近疫 情確診者仍屬上升高原期,依情勢變更便民原則,似可解民 間纏訟,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 鈞院裁定更正之等語。
三、查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事,自不生更正 裁定問題,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又裁判分割遺產之 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且本件聲請人向提存所領取提存款遭提存所拒絕,係屬聲請 人與提存所間之紛爭,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無涉,聲請人應 另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