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翁有進
翁名科
翁張月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明謨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8,823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8,9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