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23號
TNDV,111,訴,323,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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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黃俊勝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黃江福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麗英
被 告 林建勝

張維潘

鍾順興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蕭富隆
被 告 劉士圖

林知

林細俄


林靜夜


林芳葉

林靜霜

林惠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依附圖所示分 割如下:
㈠編號1部分面積1365平方公尺,分配給原告黃俊勝



㈡編號2部分面積542平方公尺,分配給被告黃江福。 ㈢編號3部分面積230平方公尺,分配給被告林建勝。 ㈣編號4部分面積734平方公尺,分配給被告張維潘。 ㈤編號5部分面積460平方公尺,分配給被告鍾順興。 ㈥編號6部分面積134平方公尺,分配給被告劉士圖。 ㈦編號7部分面積705平方公尺,分配予被告林知渝、林細俄、 林靜夜、林芳葉、林靜霜林惠鈺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 有(即各6分之1)。
㈧編號8部分面積320平方公尺(通路),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 比例保持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建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均為 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亦無 不分割之特約,因無法協議分割,故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 第82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又系爭土地僅南邊臨路,請 求依附圖所示分配予各共有人,並預留編號8之通路,供共 有人通行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除被告林建勝外,其餘被告均到場同意原告之分 割方案。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 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 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各 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見營司調卷第57-65頁 )。又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法令上、使用目 的上及共有人間均無不能分割之限制,但因無法協議分割, 是原告訴請裁判分割,依法有據。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 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⑵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 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



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 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 有。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定共有物分割 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 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 有人之利益等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 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8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院審酌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為兩造所同意或未具狀表 示反對,且各共有人分割前後面積均相等情狀,認應為可採 ,故依此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方法係考量全體共有人利益,認原告主張之分割 方案為可採,被告既為共有人之一,亦同受其利,故應由兩 造各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合理,併此敘 明。
六、被告鍾順興之權利範圍設定抵押權(設定義務人為信託登記 委託人林福成),本院已將本件訴訟告知抵押權人余志宏林福成之繼承人,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共有人姓名 權利範圍 黃俊勝 1965/6000 黃江福 130/1000 林建勝 331/6000 張維潘 176/1000 鍾順興 331/3000 劉士圖 32/1000 林知渝 169/6000 林細俄 169/6000 林靜夜 169/6000 林芳葉 169/6000 林靜霜 169/6000 林惠鈺 16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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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