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 告 林振世 林桂米 林寶鳳 郭林秀美 陳清淵 陳清賢 王陳素香 陳素媛 林文和 傅林美霞 林仙月 蘇義雄 蘇義全 蘇素英 董金雀 林錦澤 林渲薽 林莛恩 林青姬 林志鴻 林宥豔 林曾秀春 蔡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4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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