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99號
TNDV,111,訴,299,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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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李謝喜美
訴訟代理人 李靖亷
上列原告與被告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
告於起訴狀雖記載柯風朋為法定代理人,惟柯風朋任期於其起訴
前即110年12月31日已終止(見本院卷第33頁),當難率認被告
業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進行本件訴訟,本院於111年8月4日言
詞辯論期日就此請原告表示意見後,原告迄今遲未補正,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如原告於30日
內補正有事實上困難,請於補正期限屆滿前具狀向本院陳明,俾
供本院審酌處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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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