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陽華齡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華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