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63號
TNDV,111,訴,1563,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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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63號
原 告 王綢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順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1
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9,0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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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