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7號
原 告 何黃金瓶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江佳翰
章瑞郎
江謝美枝
江文貴
謝鎮坤
謝鎮民
章瑞林
陳忠輝
陳慶雲
陳素梅
王陳素枝
邱義馨
邱瓊慧
邱淑雲
陳水宗
陳碧珠
謝昌貴
謝俊財
謝春蓮
尤寶慶
尤姵芸
尤榕沛
尤美連
江吳金葉
江琨棋
江貞慧
江晏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303 元,前揭裁定已於同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