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80號
TNDV,111,訴,1480,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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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泰安
馬明豪
被 告 王璟堯

陳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1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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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