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泰安 馬明豪 被 告 王璟堯 陳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1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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