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號
上 訴 人即
本 訴 被告 祭祀公業沈四美
法定代理人 沈英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賴榮貴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3,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