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470號
TNDV,111,訴,1470,202210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高華陽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興宮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009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