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 告 高采伶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富雄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吳富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000元。本院已定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下午2時1
5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