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勝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信傑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補正,未予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姓名、住所,本院依原告聲 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臺南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按該土地登 記謄本補正坐落該土地上之建物登記謄本,據以確認被告及 被告之住所,核該補正期間應屬得聲請土地、建物謄本,據 以確認被告之合理期間,惟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收受該 裁定,逾期迄未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及戶籍資料,依前揭 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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