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核定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11號
TNDV,111,補,911,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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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郭吉成



被 告 林泗水



林聰明


林錦煌

林正清

金滿

林秀美

林秀眞

林秀惠

謝林瑞敏

林文玲

林陳秀月

林丁發


葉林鈿子

林炆柶

林朳雨

林黃玉盆

林佳靜


蔡文忠

蔡金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
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
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個
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類
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1第2項及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
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本院核定被告就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
000巷00弄00號之建物占有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自民國110年4月19日起至返還原告上開
土地或上開建物不堪使用之日或被告喪失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之
日止,每月租金應按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計算年地租後,
再以其十二分之一計算租金,並應於每月19日前連帶給付,如逾
期給付,並加計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自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可知本件係因不動產之不定期租賃權涉訟,依照
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然本件兩造
並未有租金額及付租期限之約定,因此參照原告主張之土地法第
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應以1年視為1期年。而系爭土
地於111年1月間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320
元,乘以系爭土地面積116.3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總
價為270,002元【計算式:2,320元/平方公尺×116.38平方公尺=2
70,0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每年申報地價之年息百分之
十為27,000元,2年即2期共5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5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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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