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侯語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聖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5
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