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92號
TNDV,111,補,892,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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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贊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紹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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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贊銓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