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73號
TNDV,111,補,873,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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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
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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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