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莊淑美
江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5,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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