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 告 楊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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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漢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9,00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
,7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