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55號
TNDV,111,補,855,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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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陳宏義
訴訟代理人 林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如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9,000,000元,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1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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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