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林黃蕙香
訴訟代理人 林和均
被 告 鄭彭員妹即鄭家珍之繼承人
鄭曉峯即鄭家珍之繼承人
鄭家邦
陳鄭麗燕
鄭麗仙
楊鄭麗雲
鄭曉琍
被 告 鄭家駒
前列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曉銘即鄭家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落
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1,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383元【計算式:1
58.25平方公尺16,121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原告
應有部分)=850,3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