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13號
TNDV,111,補,813,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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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張漢川
張馨尹
張為理
柯鄭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盈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7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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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