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50號
TNDV,111,補,750,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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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姜佑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22建號建物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
產),於民國91年12月24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不動產價額為867
,400元【計算式:8,500元/平方公尺(起訴時臺南市○○區○○○段0
000000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88平方公尺(臺南市○○區○○○
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119,400元(臺南市○○區○○○段000○
號建物課稅現值)=867,400元】,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少於擔保債
權額,揆諸前揭條文規定,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67,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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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