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157號
TNDV,111,聲,157,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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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柳姝宇(即柳明森之繼承人)

柳姝安(即柳明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08號塗銷抵押權設定
登記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柳明森有債權債務關係,柳明森於 民國107年8月6日死亡,柳姝宇柳姝安柳明森之繼承人 ,為了解案件情況,對108年度訴字第1808號事件有影印及 抄錄之必要,爰聲請准予閱覽、抄錄及影印卷證資料等語。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 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 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 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 繼字第2420號裁定、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等影本為憑 (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惟聲請人聲請閱覽之本院108年 度訴字第180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就該系爭事件 ,聲請人並非當事人,縱其為柳明森之債權人,核與該案訴 訟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所提對於柳明森之債權憑證、繼 續執行紀錄表等件,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聲 請人亦未提出任何關於其有取得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 卷宗之證明,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 即屬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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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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