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吳乙霖
代 理 人 温佳穗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閱覽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魁之繼承人,因被 繼承人吳魁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 事人,與聲請人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聲請人之國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 第三類謄本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系爭事件之法律上 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