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郭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郭德勝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郭德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郭文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德勝之監護人。三、指定郭永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德勝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郭德勝因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代郭德勝處 理其日後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郭德勝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郭德勝之長子郭永富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郭德勝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郭文雄為監護人,及指定郭永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診斷證明書。
⒊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
⒋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⒌親屬會議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二)郭德勝因另一身體病況(急性腦梗塞)造成的譫妄,致為 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 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郭德勝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 定聲請人郭文雄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德勝之監護人,符合 受監護宣告之人郭德勝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郭德勝之長子 郭永富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