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林玉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李佩珠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林李佩珠(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林玉丞(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李佩珠之監護人。三、指定林子軒(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林李佩珠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林李佩珠之長子,林李佩珠因 極重度身心障礙,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對林李佩珠 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林李佩珠之監護人,及指定林 李佩珠之孫子林子軒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林李佩珠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 人林玉丞為監護人,及指定林子軒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戶籍資料查詢表。
⒊親屬系統表。
⒋同意書。
⒌林李佩珠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 鑑定報告書。
(二)林李佩珠為中度失智症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 之聲請對林李佩珠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林玉 丞為受監護宣告人林李佩珠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 人林李佩珠之最佳利益,另指定林子軒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