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魏正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魏安信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魏安信(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魏正宗(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魏安信之監護人。三、指定魏林麗美(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魏安信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魏安信之姪子,魏安信因罹患 陳舊性腦中風等,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對魏安信為 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魏安信之監護人,及指定聲請人 之配偶魏林麗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魏安信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魏正宗為監護人,及指定魏林麗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資料查詢表。
⒊親屬系統表。
⒋同意書。
⒌印鑑證明。
⒍魏安信之診斷證明書。
⒎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 鑑定報告書。
(二)魏安信為腦病變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 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 對魏安信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魏正宗為受監 護宣告人魏安信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魏安信之 最佳利益,另指定魏林麗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