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399號
TNDV,111,監宣,399,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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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陳富翔
代 理 人 郁旭華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士華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士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陳富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士華之監護人。三、指定陳沛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士華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陳士華因精神異常問題,致影響 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為代陳士華處理其日後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陳士 華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陳士華之女 陳沛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陳士華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陳富翔為監護人,及指定陳沛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
  ⒊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二)陳士華因認知障礙症(已達失智症程度),致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 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陳士華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 陳富翔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士華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 告之人陳士華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陳士華之女陳沛穎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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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