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福民
代 理 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件:
1.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愛空間室內設計 」營業期間為106年7月19日至110年10月20日,惟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仍顯示「核准設立」,請債務人提出聲請更生前 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及平均每月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