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15號
聲請人 陳韻如
代理人 羅翊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綠色圓形 圖案者)「正本」。
(二)應提出聲請人母親「蕭綉碧」及子女「張沛涵」、「張維 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聯合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是,目前每月收入為何?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 工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 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 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目前如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 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如是,應說明工作收入情 形,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應說明工作收 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應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 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 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五)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 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六)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父親陳全盛及母親蕭綉碧扶養費, 且扶養義務人為3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七)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 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 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