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1年度,1258號
TNDV,111,家護,1258,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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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郭玉琳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相 對 人 黃于豪

上列當事人間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跟蹤之非必要聯絡行為。
三、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
理  由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同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
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
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
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法院於審理終結
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
發包括該條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
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
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5年結婚,嗣於110年12月
9日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相對人時常對聲請人拳腳相
向,且相對人無金錢觀念,檳榔、香菸一天可花費高達新
幣6、7千元,並有吸毒、賭博惡習,聲請人稍有不順,相對
人即口出惡言。兩造離婚後,相對人仍持續騷擾、恐嚇聲請
人,像是相對人於111年4月11日在臉書發布和聲請人有關之
言論,並揚言要讓聲請人哥哥的店開不下去。相對人還傳送
要買木炭的訊息及燒木炭的照片給聲請人,甚至盜賣聲請人
金融帳戶,致使該帳戶變成警示帳戶。相對人之前一直試圖
要以聲請人帳號密碼非法登錄聲請人的國泰保險網站,應是
想藉此知悉聲請人個人隱私資料。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
法之規定,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係前配偶關係,有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揆諸
首揭法條之規定,相對人與聲請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
家庭成員,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主張受有相對人家庭暴力之情,業據提出相對人臉書
網頁內容、LINE對話紀錄為證,參以相對人經通知並未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抗辯,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斟酌
之結果,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開事實,要屬為真。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於兩造離婚後仍持續騷擾聲請人,日後仍有
持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而有核發如主文第1、2項內容保 護令之必要。再參酌本件家庭暴力發生之原因、聲請人所受 侵害之情節及次數等情,酌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核發其餘保護令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 施暴情節,認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附 此敘明。  
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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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